上海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2021-09-26 206067

上海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认定工作对象

认定工作的对象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管理办法中学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非定向学生(不含MBA/MPA)。合作培养定向生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是否纳入认定范围并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

第二条 认定工作依据

上海交通大学认定工作依据人工智能判定、入户家访评估、家庭经济可支持指数(FFSC)测算、谈心谈话等手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和认定。认定工作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含所有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家庭在当年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顿,无力支撑学生在校生活费用。

(四)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档、奢侈消费。

(五)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条 认定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定工作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模型进行定量评价,再经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工作组织管理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指导认定工作,学生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二)学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思政教师、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学院(系)成立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思政教师、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认定工作程序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新生入学前通过迎新网填报信息进行预申请,入学后在我的数字交大网站提交正式申请,网上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打印申请表并手写承诺条款(送至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老生根据学校相关通知进行线上申请。

(三)学院认定及公示。各学院组织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各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并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

(四)学校认定及公示。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困难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注意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归档,并录入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校设有学费减免、助学金等资助,原则上只有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才可申请各类资助。

第六条 认定工作日常管理

(一)定期复查

学校和学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采用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资格复核。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索证、电话、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复查。学校安排专门力量在寒假、暑假进行入户家访。

(二)动态管理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和诚信档案,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将其作为学生获得资助的重要依据。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系),经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后予以及时调整。

(三)纳入征信体系

学生有义务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及经济变化情况,在认定工作过程中,一经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情况,核实后学校将终止其认定资格,追回已发资助资金,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同时将其行为记入学生档案,纳入学生征信体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送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