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21-09-26 631907

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加强金融信用意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制定并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 19号),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和研究生。

2.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3.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是无担保(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条 管理体制

1.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统一招标确定的银行具体负责。

2.学生事务中心统一管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经审核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贷款申请送交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拟订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报请学校签署;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及催收;及时统计并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情况变动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和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3.医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由医学院学生处联系及办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贷款的条件

我校在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含预科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未成年人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

4.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5.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

6. 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7. 在同一学段内,未在生源地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自主申请过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第四条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贴息和继续贴息

1.国家助学贷款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金额合计本科生(含预科生)一般为6000/学年,上限为8000/学年;研究生一般为10000/学年,上限为12000/学年。

2.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剩余年限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还本宽限期,即毕业后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具体事宜由毕业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审批。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读学位毕业后,仍可在还款期内享受还本宽限期。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支付。

即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必偿还利息,毕业后贷款学生除偿还贷款本金外还必须偿还贷款利息。

5.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经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由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五条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1.同一学段内,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只提供一次学籍证明用于助学贷款的申请。

2.学生可以根据当年工作通知,在申请期间凭借本人有效证件提交贷款相关材料,学生事务中心将会同学院审核学生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3.学校在审核确认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将上述材料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确认,审批合格的学生需要与经办银行签订正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5.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采取按学年发放的形式,直接转入我校财务处的贷款专用帐户。

第六条 贷款的偿还和变更

1.毕业前,借款学生应当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报学生处备案,借款学生完成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领取毕业证书。

2.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者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或者与银行履行相关手续,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或者在我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将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以办理其它相应手续。

3.国家助学贷款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还本付息: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商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借款学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本息。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4.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当主动告知贷款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罚息部分不享受贴息)。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但在学生签订授权协议之前,应当明确告知学生授权的法律后果或作出足以引起学生注意的提示;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6.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终止贷款的,可以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

7.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应遵守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包括接受银行的信贷检查和监督,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等。

8.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制定并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 19号),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等文件精神,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条 其他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031日起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沪交学〔2017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