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面向优秀研究生的最高荣誉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教育部、财政部确定。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每年度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拨到学校的名额情况,在各学院(系)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经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下达到各学院(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共同担任,组员为研究生院、学生处、科研院、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及导师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是研究生思政工作重要的抓手,为深入了解各学院(系)的实际情况,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观察组,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的思政研究室(研工办)、校团委、学生事务中心等部门老师组成,观察员列席学院(系)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并填写观察员反馈表。
第五条 各学院(系)相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由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人)、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导学师生关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申 请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申请人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学业、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
(1)学习成绩:原则上在参评学年内学习成绩达到本专业前50%;各院系可根据学科特点,调整对于学习成绩的要求;
(2)科研成果:由各学院(系)按照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具体规则,重点应考虑有创新度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的认定原则上应遵循“科研成果一次认定”的原则(凡之前作为材料提交并获评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得作为当次申报的科研成果;申请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若获评,则其当次申报的科研成果,不得再用于申请当年度和未来年度内的各类奖学金;若未获评,其当次申报的科研成果,仍可以用于申请当年度和未来年度内的各类奖学金);科研成果的认定区间由当年公布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予以明确。
(3)社会服务:申请人须承担一定量的社会服务(包括:学院或导师指派的社会服务任务,学校委派的挂职锻炼,西部计划,社团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及校级学生干部,其他)。社会服务记录由个人申报、导师认定,学院或学校相关职能单位审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2)参评学年内受到各类处分或院校通报批评;
(3)参评学年内违反学校学业诚信守则;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除外;
第九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条 各学院(系)参照本细则制定本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操作办法,并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可偏重其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可偏重其专业实践能力;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生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答辩形式进行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审流程如下:
(1)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学院(系)原则上采用“申报制”和“答辩制”的评选方式。
(2)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医学院长学制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申请国家奖学金。
(3)申请者一般需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撰写个人自传,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以及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报导师签字认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奖资格,并依据校纪校规给予处分。
(4)各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答辩。经集体讨论、投票后确定答辩结果,学院初评结果须在学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系)评审委员会须在指定日期内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材料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电子版材料包括《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6)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提交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结果提交教育部相关管理部门。
(7)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系)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学院(系)须高度重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在制定评选细则时务必体现对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学术引领和价值引导,且务必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每位研究生及其导师。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要在评审过程中引导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是党和国家重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细则在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上海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印发